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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 发布

 

 

       2023年1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维护专利工作的正常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 则》《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出或者代理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循专利法立法宗旨,恪守诚实 信用原则,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非正 常申请专利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包括:

(一)所提出的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 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

(二)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 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 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 术等随机生成的;

(四)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为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 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

(五)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且不能作 出合理解释的;

(六)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 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

(七)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 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 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 人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第五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专利申请的受 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或者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 序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线索得知,并初步认定存在非正常申请专 利行为的,可以组成专门审查工作组或者授权审查员启动专门审 查程序,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或者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法律手续办理请求。

 

第六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相关专利申请视 为撤回,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七条 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 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相关专利申请,或 者不予批准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 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专利复审 请求;对不予批准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对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实施行政处罚。 对实施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 理机构,以及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依据《专 利代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九条 可以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对该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对于五年内 多次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其在该段时 间内提出的专利申请均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其 补缴相关减缴费用;

(二)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 告,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受到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市 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 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相关的专利申请数量;

(五)对申请人和相关代理机构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 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

 

 第十条 采取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允许当 事人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 构依法提出专利申请,加强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管理。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专利代办处发现或者根据举报 得知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报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依法进行处 理时,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向国外提出或者代理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遵守 中国和相关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提出专利申请, 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2007 年 8 月 27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四十五号公布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 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 年 2 月 28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 五号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 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和 2021 年 3 月 11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四一一号公布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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