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6月29日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海峡两岸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植物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达成的协议。双方同意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作出相应安排,保障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根据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知识产权法例,申请人可以基于中国、英国或欧洲专利局批准的发明专利为基础,通过规定的注册登记手续,取得香港标准专利;香港短期专利的批准,以其中一个国际检索局或其中一个指定专利局所出具的检索报告为基础。 如拟在香港申请短期专利,须提交批准请求,并附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以作支持。在澳门申请专利,申请人因应拟申请的专利类别填写相关的表格,连同所需文件,向澳门知识产权厅提交申请。澳门专利注册申请人提出要求制作审查报告书时,所提交的文件必须以中文撰写或翻译成中文。